刑事答疑
2015-06-16 16:10:04
问:什么是自诉案件,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
答:自诉案件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对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还可以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第172条、第173条。
问:虐待家庭成员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家庭成员受虐待时应怎么办?
答:根据虐待家庭成员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虐待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国法律为虐待行为人规定7种不同的法律处罚。
(1)对于情节恶劣造成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大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从事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情况需要受虐待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才处理,即需要受虐待人主动去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受虐待人的告诉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对该行为侦查、起诉、审判,但是如果虐待行为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案件除外,这种情况下,虐待行为人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对情节轻微的虐待行为,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处罚。但是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以受虐待人的要求处理为前提。如受虐待者不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则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
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何处罚?
答:住宅是居民居住、生活的处所。未经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的,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都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的住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如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态度蛮横,不听劝阻,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和生活,则构成了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
问:盗窃罪如何认定?盗窃自己家的东西构成犯罪吗?
答: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4)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5)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6)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解除劳动教养后二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二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9)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人的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日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