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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2017-09-08 11:20:40

 

诉讼指南
 
一、受案范围:
  本院受理下列案件:
  1、民商事案件。受理按民诉法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其中双方当事人在本辖区内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一方当事人在本院辖区外,受理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刑事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4、行政案件;
  5、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同级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
  6、执行案件:
(1)由本院一审作出的或者二审改判、调解、裁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3)法律规定的委托执行案件;
  7、特别程序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7)公示催告案件。
二、起诉须知
(一)提起民事诉讼须知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没有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诉讼;
2)原告以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名义起诉的,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3)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授权权限;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证据。
2、当事人起诉应向立案庭递交如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数为被告的人数);
(2)当事人是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及主体资格的证件复印件(如金融许可证、建筑行业资质证书等);
(4)起诉人应在诉状中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代价代交诉状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5)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合同、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
3、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二)提起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1、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上列范围内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随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行政诉讼须知: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5、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1、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根据法定条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金额、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本案有关的财物;
(2)、证明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以及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材料;
(3)、财产保全担保书,写明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被担保人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内容、用来担保的财产名称、担保金额。
(4)、用来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含存折)、房产、土地、车辆、股票等依法可以流通、所有要明确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担保或者无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相当于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
(5)、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五)申请执行案件须知
1、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签名或捺手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或原件一份。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
(4)、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三、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被告人羁押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四)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五)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法律规定鉴定期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期间;
3、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期间;
4、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5、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胡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期间;
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财产的期间。
四、如何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律期限内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案件,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2、必须对法律允许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
  3、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
  (1)民事案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刑事案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
  (3)行政案件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
  4、必须写有书面的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
5、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法律规定不缴纳的除外),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如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回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