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提示书
2017-06-16 11:13:51
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提示书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提示书。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的下列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三)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四)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七)其他小额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五)、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同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四、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及适用期限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按年度定期公布;
五、对诉讼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案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其他条件,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小额诉讼选择确认书》;
六、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若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十日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十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视情况可以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九、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的,经主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按转程序处理。
十一、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上诉。
十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裁判的案件,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