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借贷案件答疑

2018-04-09 10:57:48

 
问:民间借贷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并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则可以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偿还借款的期限。如果按照前述两种方式都不能确定偿还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如何确定?
答: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民间借贷不得计收复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问:哪些财产抵押时必须登记?到哪些机关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进行抵押时,应当向法定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如林木、农作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找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找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找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找财产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对于法律规定登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44条。
问:信贷中,已经抵押的财产能否转让?
答:可以转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注意:
①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②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步伐,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
问:哪些财产可以办理质押贷款?
答:可以办理质押贷款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两种,就动产而言,常见的是家庭内可以转移的财产,如耕牛、首饰等。
权利质押常见的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在农村家庭常见的有存款单、国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