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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答疑

2018-04-09 10:56:02

继承法
 
问:怎样立遗嘱?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需注意以下问题:
( 1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 3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 5 )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嘱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 8 )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11)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元效。
( 12 )伪造的遗嘱无效。
( 1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例如"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属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问: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2)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2)继承人、受遗嘱人;
( 3 )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口头遗嘱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18条。
 
问: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
答:在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正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表现在(1)在遗嘱人存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公证遗嘱存在,则只有公证有效,不论该遗嘱是不是遗嘱人生前最后所立; (2)如果公民立下遗嘱并且进行了公证,事后又想改变原遗嘱内容甚至需要撤销原遗嘱,必须再次经过公证证明。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或口头遗嘱的形式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如果未经公证证明,自行宣布撤销原公证遗嘱,则这种变更或撤销是无效的,原所立公证遗嘱继续有效。
因此,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和合法,防止遗嘱人立遗嘱时产生纠纷,或遗嘱人死后遗嘱真伪难辨,应当提倡公证遗嘱。不过,只要公民所立的遗嘱真实合法,不论是否经过公证,在其死后都同样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公证并不是遗嘱的必须程序。
[依据] 《继承法》第17条、第20条。
 
问:发生继承时,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答: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婚姻法还对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据] 《继承法》第10条
 
问: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此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
要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 1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也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2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应适用转继承。
(3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依据] 《继承法》第11条。
 
问: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答: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对称。依法承受遗产的人就叫继承人。依照我同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回国有或集体所有。但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称作继承人,而应称作遗赠受领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也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类。
法定继承人是因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婚姻、血缘关系),或与被继承人具有事实上的抚养、瞻养关系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接去的继承权资格的人。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遗嘱继承人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依法所立的遗嘱而取得继承资格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他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数个法定继承人或者全部的法定继承人。
[依据] 《继承法》第16条
 
问:继承时,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担?
答: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遣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第10条。
 
问: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继承法》第3条
 
问: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
答:被继承人是指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死者。
在我国,所有的公民,都有做被继承人的资格。每个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但这只是具备了作为被继承人的资格,要现实地成为被继承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会发生继承关系,公民自然不会成为被继承人。
( 2 )公民死亡时必须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否则即使公民已死亡也不会成为被继承人。
( 3 )公民死亡时必须有符合我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留无人继承,则应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但这种处理不是继承,故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为被继承人。
 
问: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根据我同《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得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如果养子女既对养父母尽了瞻养义务,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瞻养、扶助,那么,当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问. "嗣子"有无继承权?
答"嗣子"也叫"过继子",是指因本人没有儿子,而将本人兄弟或其他同宗共姓、辈分相当的家族兄弟的儿子立为自己的儿子。这种习惯称之为"过继"、"立嗣"。在现实生活中,"嗣子"的形成情况相当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1)对于那种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建立过继关系,并且"嗣子"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彼此间确实存在着赡养或抚养关系,已经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可以把"嗣子"作为养子对待,承认他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这时"嗣子"不是以"过继子"的身份继承,而是作为养子女继承。
( 2)对于那种表明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过继,但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瞻养与抚养关系的"嗣子"不能承认他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 3)对于那种在被继承人死后,纯粹为继承宗桃,传宗接代或者借"立嗣"为由企图占据被继承人遗产而由宗族老辈及其他人立的"嗣子",或者只是给被继承人"披麻戴孝"、"打幡摔盆"、"主持丧事"的人,法律都不承认他们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