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答疑
2018-04-09 10:53:34
婚姻法
问:什么是无效婚姻,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答: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婚龄。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地解除婚姻关系,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问:举办婚礼就是夫妻了吗?
答: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成为夫妻,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只举行过结婚仪式是不够的。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除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外,双方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准于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只有取得结婚证,才算结婚,男女双方才确定了夫妻关系,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登记仅举行了婚礼等结婚仪式,没有取得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关系还不是夫妻关系。
问: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期限限制吗?
答:可撤销的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结婚要件,如缺乏结婚合意,而可以由被撤销权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从根本上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原则。由于结婚由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所以如果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可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但结婚后受到胁迫的当事人对婚姻感到满意,那么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将其分开。同时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在婚后仍不满意,那么法律赋予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是什么关系,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仍是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适用有关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具体而言,父母对该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赔养旦务;父母与孩子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总之,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间适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向: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资金、福利等,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
(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人,也包括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方的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夫妻财产能约定吗?
答:《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约定的方式可以使夫妻双方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 约定债务各自承担。与此,夫或妻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 还。
问: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时需要与对方协商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问: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包括(1)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2)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 为所生子女; (3)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4)被撤销婚姻当 事人所生子女; (5)妇女被强奸后怀孕所生的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另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问: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
答: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顶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必须依法诉讼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有离婚的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集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恰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必须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依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
问:离婚后一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否还能要求分割?
答:离婚时,一般会查清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也有因特别情况没有分割的。有的是对方离婚时隐瞒部分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有的是由于财产被错误没收或被代管,离婚时没有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离婚后有关部门将该财产发还一方。
对于离婚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分割的双方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也有权主张这部分财产的权利,但应具备下列条件:(1)双方结婚后离婚前这段时间对该财产具有共同所有权;(2)由于离婚时尚未查清或无法分割等原因,对这部分财产没有分割,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对这部分财产放弃了权力,或者对已知的财产已经分割,事后觉得不合适,则不能再主张权利。另外,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没有处理的财产予以分割时,应另行起诉,并交纳诉讼费,法院将另案对尚未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审理,而不是对原离婚案件重新审理。
问:什么是财产保全制度,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什么作用?
答: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序执行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法院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有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保全的目的是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保全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法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即担保的数额应视为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件而确定。
问:离婚诉讼中原告撒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讼吗?
答:所谓撤诉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可以由其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包括法院都不能干涉。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但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法律规定在原告撤诉后的六个月之内,除非出现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新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如果是被告后来提起的离婚诉讼,或者原告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答: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主要指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包括:一方有婚外恋或重婚行为;一方对他方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一方好逸恶劳,有赌搏等恶习,并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一方有封建思想,因妻子生育女孩或采取节育措施而要求离婚的等等。在上述情况中,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相对多分一些财产,而对有过错的一方,则可以少分一些财产,以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和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问:起诉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但下列情况例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理;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2条。
问: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事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认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发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古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的。
【依据】 《婚姻法》第32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初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另方。这是《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做的特别规定。但这限制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 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2)另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③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④女方婚后与他们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⑤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问: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
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于 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仪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应从有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 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于女健康成 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予。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 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 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发到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还可以变更吗?
答: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侍子女行 为,或其余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于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17条。
问: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答: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于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担负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见,成年子立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育费,但是应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父母才有义务继续提供抚育费。这三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问: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答: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 任。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在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消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具体偿还方式、偿还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例如一方进行经营活动所欠债务,而该项经营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问:离婚后还需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吗?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法院查明原夫妻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把夫妻共同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对方的话,那么接受财产的一方也必须对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依据】《婚姻法》第47条
问: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答:(一)对约定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二)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来处理。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对动产的具体分割方法包括: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时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
(2)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般价值的补偿。
(4)属于夫妻共同为所有的生活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生产资料一般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问: 子女起诉增加抚育费(或抚养费)的,符合什么情形会予以支持?
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或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或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问: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 、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2)父母对子立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3)子女对因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 ) 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答: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 、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2)父母对子立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3)子女对因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 ) 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答:《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